女子离婚索50万家务补偿 法院驳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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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女士与刘先生2019年协议离婚,2020年陈女士以照顾家庭和孩子导致经济损失为由,诉请前夫支付50万元家务补偿款。海淀法院审理认为,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,陈女士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法官提示,家务补偿需在离婚时主动提出并提供证据,否则事后主张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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