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,顾客李女士因走路看手机在餐厅外摔倒,要求赔偿6万余元。法院认为,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未尽安全注意义务,餐厅无过错,驳回诉请。法官强调,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有限,不应为个人过错担责,呼吁莫做“低头族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