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12日,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海瑜受贿案。李海瑜曾任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、董事长,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五百万元,违法所得全部没收。经查,2019年至2024年,李海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233万余元。鉴于其认罪悔罪、积极退赃,法院依法从轻处罚。